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9條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9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院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