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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第9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接受委託或受理申請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案件,應經董事會核定後執行。但經費在五十萬美元以下之案件,董事會得授權由下列人員核定,並於執行後提送董事會備查: 一、逾二十萬美元而在五十萬美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定。 二、二十萬美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定。 本基金會依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委託之政府機關(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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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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