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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11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 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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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