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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20條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並應自負保證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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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