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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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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5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並應冠以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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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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