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紀律法 › 第4條

財政紀律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發布正式總資源供需估測前,應邀集民間機構、專家與學者進行外部評估。 若評估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二十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財政紀律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