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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第4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運銷科:掌理鹽斤運銷之籌劃,處理鹽價及其有關成本之審議,銷地 庫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運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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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