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第11條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