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 第6條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