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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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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支付業務之規劃事項。 二、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事項。 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 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 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 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 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支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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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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