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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 第4條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之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廠商或其關連產業廠商。 二、對美國出口實績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或關連產業廠商營業額較基期衰退達百分之十。 三、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 前項第二款所稱較基期衰退,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對美國出口實績,或關連產業廠商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下列任一比較基準期間,衰退達百分之十者: 一、較一百十三年度同期月平均。 二、較一百十三年下半年度月平均。 三、較一百十四年度一月至二月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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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