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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 第6條

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貸款,應符合下列用途之一: 一、直接或間接拓展外銷市場、維持正常營運。 二、購置出口所需之原物料、機器設備及零組件等所辦理之進口業務。 三、辦理整廠整案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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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