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1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1條

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前項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應自行負擔部分,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覈實支付。 第一項人員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十八個月為限;屆時仍未痊癒者,得經服務機構首長核准延長其治療期限。延長治療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屆期仍不能工作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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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