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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7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撫卹金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
第三條
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
第十條
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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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以及第二十一條月…
「撫卹金」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
第26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
第28條
前二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撫卹金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
第29條
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
第30條
事業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之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第31條
事業人員執行職務致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
← 第26條
看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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