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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撫卹金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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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