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6條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6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