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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於發給時按下列公式計發之: 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額×發給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18.2(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最高折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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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