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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年資結算
各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以下簡稱儲備金)。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儲備金提撥率。已無支付需要時,應停止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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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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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