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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6條

諮詢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開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諮詢會開會時,除當然委員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所屬政府機關、公會或團體之其他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前項代理出席者,政府機關人員應出示職員證件,公會或團體人員應出具成員證件及委託書。 諮詢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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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