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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三人,專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六人或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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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