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第12條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簽證規定
申請人應以電子簽證方式向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但有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得以書面方式辦理。 以書面申請簽證時,應具備下列書件: 一、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全份。 二、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文件。 輸入許可證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
AI 白話解釋

「簽證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第14條輸入貨品應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第15條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第16條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第17條輸入許可證之延期或更改內容,應依申請延期或更改時之有關輸入規定辦理。第18條輸入許可證逾期者,不得憑以輸入貨品。
← 第11條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