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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出進口人不得拒絕;檢查時檢查人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檢查者得拒絕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貿易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

「貿易推廣與輔導」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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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