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貿易法 › 第26條

貿易法 第26條

出進口人應本誠信原則,利用仲裁、調解或和解程序,積極處理貿易糾紛。 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貿易爭議之仲裁制度。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貿易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