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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 第25條
貿易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貿易推廣與輔導
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貿易文件或資料足以妨礙他人商業利益者,除供公務上使用外,應保守秘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貿易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8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
「貿易推廣與輔導」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
第21-1條
依前條第一項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輸出貨品,以離岸價格為準。二、輸入貨品…
第21-2條
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出進口廠商,主動透過與外國諮商或談判,排除其在外國市場遭遇之不公平貿易障礙。
第23條
為因應貿易推廣之需要,行政院得指定有關機關推動輸出保險、出進口融資、航運發展及其他配合輔導措…
第24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管理需要,得通知出進口人提供其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之…
第26條
出進口人應本誠信原則,利用仲裁、調解或和解程序,積極處理貿易糾紛。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貿易…
← 第24條
看 貿易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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