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源循環推動法 › 第33條

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33條

為促進資源循環,事業自願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源頭減量、重複使用、延長使用或其他有利資源循環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資源循環推動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