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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 第34條

事業或個人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再使用、再生利用之相關技術開發、人才培訓、實際運用執行與管理,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 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置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主管機關得考量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輔導、補助計畫。 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及前條獎勵或補助之條件、方式、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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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