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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9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9條
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受通報機關就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主管機關就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 公務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後,其資通安全長應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得請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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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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