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第17條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7條

依前條規劃、辦理之各項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參與演練人員於演練過程如知悉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之機敏資訊,應予保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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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