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管理法 › 第17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7條

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第十四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及主管機關通報。 公務機關應向前項受通報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前三項通報與應變機制之必要事項、通報內容、報告之提出、演練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通報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得提供公務機關相關協助;於適當時機並得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