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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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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公務機關應符合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設置資通安全專職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及應變處理;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推動專職人員之職能訓練,增進其資通安全專業知能;遇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主管機關得調度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支援之。 前二項人員獎勵、職能訓練、調度支援、績效評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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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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