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13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同來臺之配偶、子女,應於停 留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 四、有效之大陸地區證件。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前項規定之延期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