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14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定 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 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定 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