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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14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或申請來臺原因消失時,應依規定 離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期: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 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病危或死亡。 二、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二個月;第二款所定 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得酌予延期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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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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