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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27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四條規定申請來臺服務之原因消失 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配偶及子女,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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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