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28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28條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函送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有前項所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 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