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 第29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29條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之情事者,主管 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函送有關機 關依法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或子女,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