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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第30條

為有助於政府推動全球佈局、企業營運總部政策,或提升臺灣地區產業或 經濟利益,對非任職於第三條所定跨國企業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大 陸地區人民,因企業內部調動而有進入臺灣地區之必要者,得經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前項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經專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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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