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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第11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11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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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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