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第9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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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