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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第4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4條
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專科學校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就學費用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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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二、身心障礙…
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
第5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
第6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
第7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
第8條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轉學(系)、休學、退…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10條
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依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用減免額度計算。但直轄…
第11條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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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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