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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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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