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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13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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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四年應舉辦一次。中央主管…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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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評鑑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
第7條
評鑑諮詢小組委員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評鑑諮詢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
第8條
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三、專業服務。四、權益保障。五…
第9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主辦評鑑機關應將評鑑…
第10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由主辦評鑑機關公開表揚、發給獎牌,並得發給獎勵金。公立…
第10-1條
接受評鑑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評鑑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
第11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第12條
評鑑成績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於該機構限期改善完成前加強輔導、查核,每月…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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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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