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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9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主辦評鑑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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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