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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6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評鑑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委員總額,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三款、第四款代表之遴聘,得由相關團體或機構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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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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