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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其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年至少辦理二次不預先通知查核,並得結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輔導、查核項目包含組織管理、建築物及設施設備、專業服務、權益保障等。 針對輔導、查核發現之缺失,主管機關應輔導改善或依法限期改善,缺失改善情形應列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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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