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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3條

生活重建之內容如下: 一、日常生活能力之培養。 二、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三、其他生活重建之服務。 提供服務單位提供生活重建服務,應擬訂重建計畫,並視服務對象狀況訂定服務期限,期滿並應提供轉銜服務,服務期間每滿二年應進行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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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