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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30條

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服務內容如下: 一、依服務對象狀況及意願提供社交技巧之指導。 二、辦理文康活動或團體工作,增加服務對象人際互動。 三、協助服務對象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加強與家人及社區居民互動。 四、其他與促進人際關係或社會參與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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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