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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 第28條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8條
第 三 章 生活重建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應置教保員或訓練員,每服務十名身心障礙者,應聘一名教保員或訓練員,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十一名以上至二十人,應聘二名教保員或訓練員;並得視身心障礙者之特性需求,增置兼職或特約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同儕支持員、其他專業人員。 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視覺功能障礙者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應視業務需要置定向行動訓練員或生活技能訓練員;提供聽覺功能障礙者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應視業務需要置手語翻譯員或必要溝通人員,配置比率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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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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