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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71條

第 九 章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身心障礙者及同儕支持員共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建立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方式,協助其實現自主生活時所需之各項人力協助,並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且不得以外籍看護工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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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