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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不列入員工總人數計算單位職務分析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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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第3條本標準所稱職務,指個人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第4條各單位辦理職務分析前,應依附表一建立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所任職位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要件。第5條各單位應針對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進行下列各項分析:一、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二、…第6條各單位依據前條第一款規定,分析所任職位需執行之各項工作時,應確實評估其必要性。第7條各單位依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析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需具備之能力及工作環境條件時,應分別就…第8條各單位依前三條完成各項分析後,應製作綜合評量報告,送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審查。第9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受理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時,應邀集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第10條審查小組應針對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進行審查,並向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報告。前項審查報告…第11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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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