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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 第7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得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駕駛執照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五、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六、委託他人申請者,並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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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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