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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第2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服務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提供求才、求職 、推介就業、就業諮詢、追蹤服務、僱用諮詢、職務再設計、身心障礙者 職業輔導評量或住宿等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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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